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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1-04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
                     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前的公司总股份 458,843,153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转增 183,537,261 股,本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为 642,380,414 股。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成,公
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458,843,153 元增加至人民币 642,380,414 元。具体
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2)。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且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2020 年 3 月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修订内容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884.3153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238.0414 万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884.3153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238.0414 万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进行:
                                             他方式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购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第三十条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
                                             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表决权。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数。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等股东权利。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
股比例限制。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修订前                                     修订后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检查公司财务;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二)检查公司财务;
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出罢免的建议;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 10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2020 年 3 月
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 9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以及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并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第二十六条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检查公司财务;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检查公司财务;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提出罢免的建议;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权。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保持不
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
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