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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鸿高科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4-2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对长鸿高科 2021 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2 月 15 日-2 月 16 日、2022 年 3 月 1 日-3 月 3 日、2022 年 4 月 21
日,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樊友彪、郭中华、吴秀峰、
胡迪凯、陈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实地调研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长鸿高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相关会议的
公告;核查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三会会议召开、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文件完备,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内部监督及
反馈系统健全。长鸿高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公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与
公司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等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披露文件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
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月度银行对账单与募
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募集资金有关资料和相关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
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
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经营合同资料,对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正常。

    (七) 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关注监管机构最新的制度规定,
及时履行修订完善程序等。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长鸿高科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长鸿高科在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和三会运作等方面已建立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