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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3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长鸿生物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2.2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6 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以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3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 2.2 亿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新增提供不超过 4.61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

于 2022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本次担保事项在

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陶春风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25,960,047.84        1,472,239,668.42

       负债总额               797,813,772.03         1,094,078,061.87

        净资产                328,146,275.81          378,161,606.55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1,619,955.91          379,860,626.57

        净利润                -10,516,684.93           50,005,546.9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六)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七)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7

年 5 月 23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2.2 亿元人民币,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

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第(五)点保证范围约

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4.6 亿元,其中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4.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23%。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