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4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

   2022 年 7 月 15 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314.45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2.51%。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
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1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