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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
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发行对象陶春风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
关联交易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拟签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
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发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
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
规划》。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
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核查了董京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
作情况等,没有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董京华先生具
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条件,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聘任结果。




                                           独立董事:
                                                     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