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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6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长鸿生物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05 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 2022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新增提供不超过 4.61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

于 2022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本次担保事项在

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12,596.00              153,381.69

      负债总额                   79,781.37              68,178.10

       净资产                    32,814.63               85,203.59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162.00               67,461.38

       净利润                    -1,051.67               7,120.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银行鄞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

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六)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七)最高额保证: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2/09/27 起至 2023/09/27 止。最高

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05 亿元,其中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5.0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70%。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