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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在措
辞方面的调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
大变化,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稳定公司股权结构,
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
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公司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修
订稿符合《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公司拟与陶春风签署符
合《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后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经认真
审阅,我们同意公司与陶春风签署修订后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