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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2023-02-21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
先生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2023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签署了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原协议不生
效,自修订后的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3、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协议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乙方:陶春风
         签订时间:2023 年 2 月 20 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认购标的、认购价格、方式、数量及认购价款总金额

    1.1 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1
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
监会同意的数量为准。

    1.2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

    1.3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
购数量。

    第二条 认购款交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2.1 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
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
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在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第三条 限售期

    3.1 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
相符,乙方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3.2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3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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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 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
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与责任。

    (3) 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一切相关手续及文
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5.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
项。

    5.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甲方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2    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
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5.2.3    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5.2.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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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6.1.3   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
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股份。

    6.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其保荐机构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工作,并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6.2.2   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

    6.2.4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合法合规。

    6.2.5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
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
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发行及
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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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
过的,且/或(2)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甲方违
约。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则甲方
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应当予
以认可和接受(若需签署补充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不构成甲方违约。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
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
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0.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
部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
后生效:

    11.1.1 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1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本次发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1.2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1.2.1 本次发行结束且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11.2.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
本协议。



    特此公告。

                                       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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