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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9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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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三月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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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3 月 8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
10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3 月 8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3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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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合计93,447,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57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0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90,437,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574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35,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5,0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即《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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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429,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5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77%;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16,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2%。

    股东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关联股东,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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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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