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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鸿高科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4-2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对长鸿高科 2022 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17 日、2023 年 4 月 3 日-4 月 14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樊友彪、赵江宁、胡
迪凯、钱霄。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实地调研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长鸿高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相关会议的
公告;核查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三会会议召开、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文件完备,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内部监督及
反馈系统健全。长鸿高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公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与
公司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等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披露文件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2022 年度,公司存在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警示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
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函件,其主要内容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2,314.4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2.5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以上事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宁波证监
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2 年 11 月 23 日,因为同样的事项,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白骅、公司财务总监胡龙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本保荐机构立即与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专题会议,要求和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同时就上述事项形成整
改报告。相关整改报告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2-062)。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分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月度银行对账单与募
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募集资金有关资料和相关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
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经营合同资料,对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正常。

    (七) 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关注监管机构最新的制度规定,
及时履行修订完善程序等。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长鸿高科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长鸿高科在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和三会运作等方面已建立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已就本报
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二)信息披露情况”中提到的
事项进行了整改,相关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
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况;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
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