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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悦护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10-23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商品或证券为基础的期
货、期权、远期、调期等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非必要不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投资,所有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并
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
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配备具
备过往交易背景及专业知识储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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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
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
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
批,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
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法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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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
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
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
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
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及时向证券部报备,证券
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每年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
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了解所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按照职责权限
审核评估和批准业务交易操作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等,掌握
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状况的信息,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金融衍
生交易。如确实需要交易保证金的,财务部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
管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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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机制,采用定量、
定性的方法,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
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及其他指令,严禁超
限额交易。当单项金融衍生品交易累积亏损金额达到当年已批准的该金融衍生品
交易本金的 30%时,应立即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慎决策是否进行止损并停止
该金融衍生品交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风险事项(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二十八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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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
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
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
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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