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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热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杭州热电

 保荐代表人              赵宏、石军            上市公司代码                 605011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0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包销方
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6.1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1.7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及保荐费用人
民币2,515.11万元后,主承销商平安证券于2021年6月2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人民币22,226.59万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1,820.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06.09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6
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9号)。

     平安证券作为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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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回复杭州热电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相关人员的日常咨询;通过事先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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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关、事后跟踪的方式,对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进行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2021年度,杭州热电未发生须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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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2021年度,杭州热电及相关当事人不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存在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4                                                 且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况,杭州热电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相关信息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2021年度,杭州热电及相关人员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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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已督导杭州热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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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已对杭州热电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7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杭州热电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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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经核查,2021年度杭州热电向上海证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2021年度,平安证券对杭州热电的信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9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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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2021年度,中国证监会、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
11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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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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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作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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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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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并已按规定对杭州热电进行了现
                                                  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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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年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7                                                   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杭州热电2021年持续
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杭州热电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杭州热电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