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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2-04-28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
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
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
    (二)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
    (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
考核与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
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拟定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高管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
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
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在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等组成,
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积极探索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EVA(经济增加值)分享、战略达
成奖、项目跟投等多种长效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结构。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当年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
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绩效年薪采用预发的
方式,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多
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
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20%,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
结果兑现。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新任命
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顾问等人员薪酬,从公司聘任或任命文件发布后的
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条 高管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退休、离职、调动、
职务岗位变化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实际领取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
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
年薪。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本企业取得其
他工资性报酬。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高管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
核。根据岗位聘任协议,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
量为主”的原则确定高管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以签订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契约化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
    (二)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周期,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
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周期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
完成情况出具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
会书面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给高管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法
律法规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杭州
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杭热电集
司〔2019〕4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