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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13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组设在公司党群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有关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遇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热电集司〔2018〕1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