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2-13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基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
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含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四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
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