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605011 证券简称:杭州热电 公告编号:2023-015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
应变更,对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提前
11 月 30 日开始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
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五)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 2023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解释 15 号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分摊金额等。
3.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4.解释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解释 16 号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
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
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