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百龙创园 股票代码:605016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BailongChuangyuanBio-tech Co., Ltd. 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创园”、“本公司” 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自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百 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 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3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郭恩元、深圳恩复、鸿庆华融、嘉兴恩 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全权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依法 承担以下责任: 1、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 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4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禚洪建、安 莲莲、张安国、李冬梅、赵德轩承诺 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全权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 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5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深圳恩复、鸿庆华融、郭恩元、嘉兴恩 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公 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单位/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6 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 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 司股价。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 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7 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 关承诺。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 8 现金分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 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 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 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 9 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 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的承诺与预案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 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 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 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 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10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5、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 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上述股份回购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 11 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实际控制人窦宝德及窦光朋关于 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实际控制人窦宝德及窦光朋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上述股份 回购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 露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评估机构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或本所律师存在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资产评估师 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 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 给基于对该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部分投资 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 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 期限予以纠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承 诺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如因未 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承诺人自公司 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人承诺事项;公司有权直接按承诺人承诺内容向交 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 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发行人拟通过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1、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 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制 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已在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时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进一步落实分红政策。 2、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自成立以来,多年的经营积累和储备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 14 础。发行人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 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提 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 构的相应处罚。 七、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 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 15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八、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 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 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 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九、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10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3 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百龙创园”,证券代码“60501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2,68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3,180 万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上市 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 3、股票简称:百龙创园 4、股票代码:60501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68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18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 发行的 3,18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 10、上市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Bailong Chuangyuan Bio-Tech Co., Ltd. 注册资本: 9,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2,68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禚洪建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30 日 住所: 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 邮政编码: 251200 联系电话: 0534-8215064 传真: 0534-2128609 公司网址: www.sdblcy.com 电子信箱: blcyzqb@sdblcy.com 董事会秘书: 安莲莲 氢气 2232 万 Nm3/年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阿洛 酮糖、糊精、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食品添加剂、其他 经营范围 食品、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益生元系列产品、膳食纤维系列产品、其他淀粉糖(醇)系 主营业务 列产品和健康甜味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证监会行业 C14 食品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19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职务 任职期间 1 窦宝德 董事长 2019.9.20-2022.9.19 2 禚洪建 董事、总经理 2019.9.20-2022.9.19 3 安莲莲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9.9.20-2022.9.19 4 王新荣 董事 2019.9.20-2022.9.19 5 祁维涛 董事 2019.9.20-2022.9.19 6 张昭 董事 2019.9.20-2022.9.19 7 江霞 独立董事 2019.9.20-2022.9.19 8 李晓燕 独立董事 2019.9.20-2022.9.19 9 郑万青 独立董事 2019.9.20-2022.9.19 10 张安国 监事会主席 2019.9.20-2022.9.19 11 干昭波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2019.9.20-2022.9.19 12 邵先豹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2019.9.20-2022.9.19 13 张德山 职工监事 2019.9.20-2022.9.19 14 于文平 职工监事 2019.9.20-2022.9.19 15 窦光朋 副总经理 2019.9.25-2022.9.19 16 赵德轩 副总经理 2019.9.25-2022.9.19 17 魏军 副总经理 2019.9.25-2022.9.19 18 李冬梅 财务总监 2019.9.25-2022.9.19 19 张明站 核心技术人员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 质押或 序号 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名称 比例 冻结情况 1 窦宝德 董事长 6,002.50 47.34% 无 2 窦光朋 副总经理 304.50 2.40% 无 3 安莲莲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5.00 0.28% 无 4 张安国 监事会主席 35.00 0.28% 无 5 李冬梅 财务总监 21.00 0.17% 无 6 禚洪建 董事、总经理 21.00 0.17% 无 20 7 赵德轩 副总经理 21.00 0.17% 无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均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窦宝德,持有公司股份 6,00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63.18%,在百龙创园任董事长;窦光朋持有公司股份 304.50 万股,占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21%,并在百龙创园任副总经理。窦宝德和窦光朋系父 子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窦宝德,男,出生于 1964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3 年 5 月至 1995 年 6 月,任禹城市伦镇供销社主任;1995 年 7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禹城市贸易公司经理;2000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禹城市兴华农 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兴达化 工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百龙有限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百龙创园董事长、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百龙创园董事长。现任德州市 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山东省委员会委员。 窦光朋,男,出生于 1983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历任百龙有限职员、质检部负责人、副总经 理、监事;2016 年 9 月至今,任百龙创园副总经理。现兼任中国生物发酵产业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淀粉糖分会第二届理事会理 事、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多元醇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500.00 万股,本次发行普通股 3,180.00 万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68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8%。 21 公司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500.00 100.00% 9,500.00 74.92% 窦宝德 6,002.50 63.18% 6,002.50 47.34% 深圳恩复 1,370.00 14.42% 1,370.00 10.80% 唐众 560.00 5.89% 560.00 4.42% 鸿庆华融 500.00 5.26% 500.00 3.94% 郭恩元 400.00 4.21% 400.00 3.15% 窦光朋 304.50 3.21% 304.50 2.40% 嘉兴恩复 230.00 2.42% 230.00 1.81% 安莲莲 35.00 0.37% 35.00 0.28% 张安国 35.00 0.37% 35.00 0.28% 李冬梅 21.00 0.22% 21.00 0.17% 禚洪建 21.00 0.22% 21.00 0.17% 赵德轩 21.00 0.22% 21.00 0.17%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 - 3,180.00 25.08% 合计 9,500.00 100.00% 12,68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 40,584 户,公司 A 股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窦宝德 6,002.50 47.34% 深圳恩复开金投资合 2 1,370.00 10.80%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唐众 560.00 4.42% 深圳鸿庆华融二号投 4 500.00 3.94% 资企业(有限合伙) 5 郭恩元 400.00 3.15% 6 窦光朋 304.50 2.40% 嘉兴恩复开金投资合 7 230.00 1.81%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安莲莲 35.00 0.28% 8 张安国 35.00 0.28% 22 10 李冬梅 21.00 0.17% 10 赵德轩 21.00 0.17% 10 禚洪建 21.00 0.17% 合计 9,500.00 74.92% 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18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6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318 万股,网上申购发行 2,862 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9,998 股,包销金额为 1,315,770.76 元,主承销商包销 比例为 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6,491.6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179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5,869.88 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 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4,005.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352.83 律师费用 866.98 信息披露费用 599.06 发行手续费用 46.02 合计 5,869.88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85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24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0,621.72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5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4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 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010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请查阅 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 2021 年 1-3 月和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报告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385,539,442.05 374,272,276.32 3.01% 流动负债 126,198,563.27 135,679,053.70 -6.99% 总资产 843,333,918.47 835,997,990.75 0.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708,544,924.68 691,092,743.26 2.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7.46 7.27 2.53%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133,751,255.94 93,323,162.37 43.32% 营业利润 20,846,657.24 17,785,390.33 17.21% 利润总额 20,644,171.66 17,570,048.77 17.5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7,452,181.42 14,838,625.61 17.6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7,302,233.41 14,126,052.16 22.48%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6 17.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18 0.15 22.48%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9% 2.51% -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2.47% 2.40% 0.08% 26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98,239.24 9,499,717.84 -34.7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0.07 0.10 -34.75%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差值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021 年 3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总资产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 略有增长,流动负债较 2020 年末减少了 6.99%,主要系公司归还了部分短期借 款所致。 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375.13 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43.32%,营业利润 2,084.6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21%,公司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 1,745.2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61%,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营 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呈增长趋势。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同 期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境内外客户需求增长导致公司产品销量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百龙创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15785101040025527 2 百龙创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37050184630100001390 3 百龙创园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80901320101421028954 4 百龙创园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8090132010142102896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涛、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8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壹拾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 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29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 2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电话 : 010-59026600 传真号码 : 010-59026600 保荐代表人 : 胡涛、张毅 联系人 : 胡涛、张毅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百龙创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认为,百龙创 园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百龙创园股票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中德证券推荐山东百龙创园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1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