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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龙创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9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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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 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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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二)至(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经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
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因获选的独立董
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
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累积投票选
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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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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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
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委员会,则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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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
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
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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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与交易
所相关条款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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