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创园”、“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唐娜、姬 智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山东省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本所指 派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百龙创园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 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百龙创园有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百龙创园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百龙创园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龙创园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其他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信大街百龙创园公司办公楼一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窦宝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 股份 95,076,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4.981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64,4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30,67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 法律意见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 股 5% 以 上 普 通 73,725,00 100.000 0 0.0000 0 0.0000 0 0 股股东 持股 1%-5%普通股 19,945,00 100.000 0 0.0000 0 0.0000 0 0 股东 持 股 1% 以 下 普 通 1,405,200 99.9146 1,200 0.0854 0 0.0000 股股东 75,200 98.4293 1,200 1.5707 0 0.0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 法律意见书 下普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上普 100.000 1,330,000 0 0.0000 0 0.0000 0 通股股东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确认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已签署的关联交易协 议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006,400 股,其中同意 32,00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2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窦宝德、窦光朋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5,076,400 股,其中同意 95,075,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200 股, 占 出席本 次 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唐 娜: 颜克兵: 姬 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