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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1  

                                                          浙江永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金融业务额度并提供担
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部分银行申请贷款等金融业务额度并提供担保是在股东大
会授权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对授信额度、
担保及授信银行进行的调整,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前述调整事项已履行必
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相关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银行申请贷款等金融业务额度并提供担
保的事项。
    (二)就《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胡继荣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
董事候选人胡继荣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
胡继荣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胡继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就《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浙江永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有关规定。经核查,姜根法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且不存在《公司
法》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姜根法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浙江永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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