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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3-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1 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职责,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我们在 2021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陆惠明,男,1941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7 月至 1993 年 8 月,历任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分厂工人、工艺技术员、技术副
厂长、厂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管处处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副总经理;
1993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浙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厅长;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浙江省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职工;2008 年 2 月退休;2009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浙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9 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增英,男,1950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8 月至 2000 年 9 月,历任浙江省化工研究院院技术开发部副主任、院办公室
主任、院实验工厂副厂长、院氟化工总厂副总经理、书记;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12 月,
任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浙江捷马
化工公司技术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基
地负责人;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化工有限公司总
工程师;2012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省经信委《浙江通志石油和化学工业志》副
主编;2013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氟化学工业协会秘书长;2016 年 12 月至今,
任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白云霞,女,1973 年出生,会计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博
士后,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 年 7 月
至 1998 年 9 月,任西安交通大学开元集团助理工程师;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10 月,于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长江商学院研
究学者;2010 年 1 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投资中心研究学者;2010 年 1 月至今,
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会计系主任;2017 年 5 月至今,
任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健麾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福贝宠物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永和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我们均亲自出席了
会议。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
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获取并认真审阅有关会议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运作和
经营情况,就审议议案进行积极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和
审慎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确保我们能及时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动态。在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
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我们的知情权。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
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租赁房产等关联交易进行了事
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
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事前征得了我们的认可,也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规定,我们对截至报告期末的对外
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核。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
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担保额度没有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没有发生违
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任职条件等进行了审查。我
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我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确认和 2021 年度薪
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也
符合《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规定,能够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了《2021 年前三季度预增公告》。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服务机构,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
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2021 年资金使用计划
等因素,制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
况所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八)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和制
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和《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并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5.70 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
期权 158.5667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 317.1333 万股。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
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股东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进
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及时披露,维护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
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通过对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我们严格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
专业职能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
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 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
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根据自己的专长对
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保证了
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为我们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任期内,我们将持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有效沟通,继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
长期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陆惠明、张增英、白云霞

                                                      202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