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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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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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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证券法
务部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接受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并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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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负责
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
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
管理层传达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建议;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十七条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各类投资者交流活动,统
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的来访,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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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
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调研。在与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必须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
括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参与有关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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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
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投资者调研、交流会
议的内容,按规定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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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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