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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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
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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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法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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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均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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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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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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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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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
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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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平性,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有对信息披露
执行的监督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
唯一机构。
第三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及董事会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董事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5.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完整性。
6.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
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及监事会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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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5.监事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7.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8.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9.监事、监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监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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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
其他事项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在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材料。
4.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以及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
5.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
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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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
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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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告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等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公司其他
部门、下属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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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它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四)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完成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法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
监局,并备置于公司证券法务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临时归档保存并定期移交档案
室。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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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报告初稿提交董
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以后,证券法务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保
存。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务
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董事长批准后,证券法务部负责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
监局,并备置于公司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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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
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
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置
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
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
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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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向其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
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
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
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
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
针对传闻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十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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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发布的重
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之前,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
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
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
发表。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
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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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
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如未有约定,以证券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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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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