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2022-08-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员工购房压力,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帮助员工实现安居乐业。为规范员工借款购房的申请及
执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供购房借款是为了帮助员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不适用于以投资
或改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其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 拟向公司申请借款的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在公司工作年限满 3 年(含)以上,个人
每个年度 KPI 考评结果均为优秀且排名前 10%的,同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为
公司继续服务不低于 7 年的员工;
2. 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在公司各级研究院工作年限满 3 年(含)
以上,个人每个年度 KPI 考评结果均为良好(含)以上,同时承诺自借款之
日起为公司继续服务不低于 5 年的员工;
3. 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已在公司工作年限满 1 年(含)以上,个人年度 KPI 考评
结果为良好(含)以上,同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为公司继续服务不低于 5 年
的员工;
4. 不具备上述学历等条件,经所在公司(部门)推荐且个人前三个年度 KPI 考
评结果均为优秀且排名前 10%的,经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同时承
诺自借款之日起为公司继续服务不低于 7 年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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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款必须用于员工在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不含自建
房及宅基地),如在衢州工作可选择在衢州购房,也可选择在金华、邵武或其他子
公司所在地购房。
(三) 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最多只能申请获得一次借款,如夫妻双方均为公司
在职员工的双职工家庭购房或公司员工合购住房,均只能由一人申请获得借款。
(四) 申请借款员工必须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五条 申请额度
(一) 总额度
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即购房借款未偿还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
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二) 员工个人借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向公司一次性申请借款人民币 30 万元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
第六条 员工获得借款后不再享受公司住宿津贴。
第三章 借款期限及还款约定
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购房借款期限不超过员工承诺的后续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
的最短期限+1 年,在此期限内,员工的购房借款免息。
第八条 员工购房借款分年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进行归还。
第九条 借款员工逾期还款的,除应归还当期本金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利息。
第十条 借款员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员工须一次性还清剩余借款,并自借款之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计息:
(一) 员工在承诺服务年限届满前,主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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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等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
(三) 员工购房后在借款期限内将所购房产出售的;
(四) 无合理理由,借款满三个月仍未购房的;
(五) 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的;
(六)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如非用于购买首套住房或本人购
房的;
(七) 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借款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一次性还清
剩余借款,无需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员工在承诺的服务期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被辞
退的,离职结算时,对于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
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第四章 借款审批与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购房借款申请流程
(一) 申请员工如实填写《人才购房借款申请表》,并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1. 无房证明:若申请人单身,需提供本人无房证明及父母在工作城市无两套
(含)以上住房的证明;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的
无房证明、夫妻双方父母在工作城市无两套含以上住房的证明;
2. 购房证明
(1)已完成购房手续的,需提供《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购买合同》、《商
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等资料之一;
(2)未完成购房手续的,需提供买房意向合同或者摇号中签资料等表明购房行
为的资料。
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及其他有助于审核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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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请员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公司相应部门负责人、人资部门、分管领
导、子公司/中心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各级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综合管理中心;
(三)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情况是否符合要
求进行复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四)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将复审合格员工名单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及
各子公司人资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情况办理公司与借款员工签署《购房借款协议》等
事宜。
第十三条 购房借款发放流程
(一) 员工购房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员工应将申请材料及《购房借款协议》
提交至所在公司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借款汇入申请人
账户;
(二) 借款员工收到购房借款后三个月内,应向所在公司人资部门提交购房合
同的正本备核、复印件备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供的,应及时向人资部门报备,
并于取得购房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员工购房借款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
的筹划、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人资部门应建立购房借款管理台账,并于每个年度结
束后的二个月内编制员工购房借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借款人购房借款档案管
理(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批及评审材料、借款合同、购房凭证等)、购房借款台账
维护、借款人房产权属检查情况等,上述报告应提交综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应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部门审核人及相关职能审批人应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确保有效
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应当跟进了解申请人的购房情况,对借款员工的工作情况进
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员工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若发现部门审核人及相
关职能审核人有隐瞒、包庇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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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借款过程中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
款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公司综合管理
中心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管理层可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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