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
意见
经核查,该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就《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
提供免息借款,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
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
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事项在充分考虑员工的
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三)就《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21 年年度现金分红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审
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
价格事项。
(四)就《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39.4333万份股票期权及78.8667万股限制性
股票,合计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18.30万份。本次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
5、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30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期权39.4333万份,授予限制
性股票78.8667万股。
独立董事:陆惠明、张增英、胡继荣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