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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8-3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永
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以及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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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消息尚未泄露;
     (二) 相关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 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证券法务部负责登记并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资料;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登记保管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或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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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
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