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21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批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永 和 股 份 ” ) 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公 开 发 行
8,000,000 张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每 张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8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3,467,437.0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786,532,562.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54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
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批
准,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永和”)与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
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邵武永和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主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570900045710636 788,010,944.44
永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8110801012102546840 0
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637099825 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570900829010601 0
邵武 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1209280029200265012
永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1406041129009302211 0
合计 788,010,944.44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及利息收入所
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
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经审核
认定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将及时予以划付。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邵武永和(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经审核
认定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应及时予以划付。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