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10-28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8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 10
(三)结论性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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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和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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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和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对永和股份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永和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
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
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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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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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
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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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
4、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
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
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和股份本次行权事项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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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
个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届满。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A 达成情况:
考核指标 A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行权期 净利润 营业收入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指标权重 50%) (指标权重 50%) 为 278,002,762.25 元,剔除全部在有
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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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费 用 影 响 2,923,500.00 元 后 为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280,926,262.25 元 , 较 2020 年 增 长
第一个行
数,2021 年净利润增 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权期 175.99%;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长率不低于 94.52% 增长率不低于 12.98%
2,898,620,127.51 元,较 2020 年增长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A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 48.51%。考核指标 A 达成,对应标准
具体如下: 系数 M 为 100%。
净利润、营 净利润、营业 考核指标 B 达成情况:
业绩完成情 净利润、营业
业收入均达 收入二者达标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况 收入均未达标
标 其一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325,967,338.12
标准系数
100% 50% 0% 元, 占 2021 年 营业 总收 入比 重为
M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11.24%,小于 12%,对应标准系数 N
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为 100%。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B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
综上,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达成,公
(N),具体如下:
司层面可行权的标准系数 X=100%。
考核指标 B 标准系数 N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100%
入比重≤12%
12%<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
80%
业总收入比重≤16%
16%<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
50%
业总收入比重≤18%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0%
入比重>18%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
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系数
(N)
1.公司子公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
82.40%,其子公司层面可行权标准系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数为 Y=96.94%;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 2.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
结果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
业绩完成 82.04%,其子公司层面可行权标准系
P≥85% 85%>P≥60% P<60%
比例 P 数为 Y=96.52%;
标准系数
100% P/85% 0% 3.公司子公司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
Y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行 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
权比例为 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60%-85%(含 68.27%,其子公司层面可行权标准系
60%),则子公司层面可行权为 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 数为 Y=80.32%;
情况未达到 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行权。 4.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华生萤石矿业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低
于 60%,任职于该单位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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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5.公司其余子公司均实现其各自 2021
年度业绩目标,其子公司层面可行权
标准系数为 Y=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行权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 行权的 4.8503 万份股票期权;经过
的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上述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考核得分
Q≥80 80>Q≥70 70>Q≥60 Q<60 励对象由 323 人调整为 309 人;
Q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35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子公司 2021 年
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行权条
标准系数 Z 100% 80% 60% 0
件,其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行权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
期行权条件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合
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Y×
计 1.8497 万份将予以注销;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Z。
所有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均为优秀,当期行权比例为
10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2、行权数量:42.9076 万份
3、行权人数:301 人
4、行权价格:32.10 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2 年 11 月 5 日-2023 年 11 月
4 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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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
获授的股票 本次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万份) (万份)
的比例
应振洲 董事、总工程师 5.0000 1.5000 0.0056%
徐水土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1.1865 0.0044%
余锋 董事 5.0000 1.5000 0.0056%
程文霞 董事会秘书 1.6667 0.5000 0.001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
128.3339 38.2211 0.1433%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97 人)
合计 145.0006 42.9076 0.1609%
注:1、上述表格中数据不包括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第一批次全部不能行权的激励对象
及相应数量;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和股份和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
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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