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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07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比例为 1/3。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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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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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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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决议中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
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
过,可合并说明);
    (五) 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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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如未有约定,以证券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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