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收购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收购能够进一步保证公司原料供给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交易价格参 考收益法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陆惠明、张增英、胡继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