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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股份”、“上市
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珺珑、王家骥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家骥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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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
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永和股份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
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永和股份高管人员进行
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大
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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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
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
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
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募集资金使用

   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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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永和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永和股份认真
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2022 年度,永
和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
求。

    永和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永和股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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