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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1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
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就《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
司业务规模、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
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就《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
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
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就《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就《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就《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就《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
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就《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就《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有助于公司完善
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陆惠明、张增英、胡继荣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