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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然德: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3-01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会议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该事项表示
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确认公司与关联方 2020 年度发生的和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合理、必要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遵循了公平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能够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保证充足的现
金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银行授信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
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会议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对该事项表示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
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
足公司 2021 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利用
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现行的相关制度,
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和修订了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

    九、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
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1 年 1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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