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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然德: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3-007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并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事项的实际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该
    事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备注
第二条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成立的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现公司在   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现公司在上海市市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社会
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113764726143G。
91310113764726143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2,829,181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原文第十一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条 后 增 加 一
新增一条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后续条款
                                                                             序号顺次增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
标明面值。                           币一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500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2,829,181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所做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规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划;
事项;                               (十六)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份方案;
(十六)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存在下列对外担保行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议: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万元以上;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5000 万元以上;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对象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保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
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没有具体交
的关联交易;                          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没有具    (三)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在原文第四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条(一)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条后增加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超过 5,000 万元;                          条,本条后续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条款序号顺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增加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500 万元;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      第四十五条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资等);
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四)提供担保;                       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在原文第四十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条(十)一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条后增加一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条,本条后续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条款序号顺次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增加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易。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先认缴出资权等)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上述交易不包含日常交易,公司发生的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类型有: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审计总资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五)股权激励计划;
增股本的方案的;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本的方案的;
调整或变更的;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或变更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比例限制。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原文第八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十三条,后续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原条文
                                                                                条款序号顺次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减少
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     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资产抵
解散方案;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捐赠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关联交易等事项;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     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
                                       或事项未达到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时,由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上述交易或事项在其权
                                       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
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董事会决定:                           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在原文第一百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一十五条(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一条后增加一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条,本条后续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条款序号顺次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增加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指交易的具体定义参照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
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
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易。
供担保除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在原文第一百
新增一条
                                       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     一十七条后增
                                     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加一条,后续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条款序号顺次
                                     上董事通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   增加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情
                                     形时。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
                                     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在新增第一百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一十八条后增
新增一条                             亿元;                                   加一条,后续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条款序号顺次
                                     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增加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进行编制。
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其
日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中一个或若干个法定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露信息的报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上海证券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23 年第一
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
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于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二、修订说明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9 号)核准,福然德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不超过 130,500,000 股,根据实际发行及询价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57,829,181 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999,994.44 元,减除本
    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5,734,490.14 元(不含税)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4,265,504.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2]6-83 号)。公司注册资金由 435,000,000 元增加至 492,829,181 元。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9 号)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公 司 ”) 获 准 以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股 票 不 超 过
    130,500,000 股 , 根 据 实 际 发 行 及 询 价 情 况 , 公 司 本 次 实 际 非 公 开 发 行
57,829,181 股 A 股股票,该部分新股份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435,000,000
股增加至 492,829,181 股。
    3、除上述“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中所示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
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项。
    5、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