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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迎丰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8-13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61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双利、王调仙:
    2021年3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
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
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1、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江监管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2、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
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