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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迎丰股份:迎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
监管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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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
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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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有要求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使募投项目顺利实现,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实施部门要细化具
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中心
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
理签字后报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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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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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三)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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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报告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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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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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变更。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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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财务中心负责监管,并负责资金
申请手续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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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中心填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第二十七条 若项目资金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文件存在差异
的,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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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
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当本办法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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