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迎丰股份:迎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
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 五 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
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
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
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包
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3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
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
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4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