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通过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风险低、安全性高 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单日最高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陈顺华、鲍航、马知方 202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