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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迎丰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
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相关协
 2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期间的权利义务。
        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
 3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保荐人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5                                             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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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6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诺。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行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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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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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公
     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
     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整。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1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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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
                                               该等情况。
      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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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
16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
      检查工作质量。                           作的有效开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7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该等情况。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
      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
      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
      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迎丰
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3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
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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