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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迎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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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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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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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包
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
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
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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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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