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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迎丰股份:迎丰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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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

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

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

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

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

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勉、尽

职和自律、合法、合规的原则,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任职合同,公开

发表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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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应视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

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全体董事对会议做出的决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或连带责任。

      第十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行

职责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

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

议赋予的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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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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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四条 行使本规则第十三条的具体职权时,凡应通过会议决

议的,均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

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协助。有关董

事长负责日常管理的职权除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基本

规章来加以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等)、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事项、资产抵押等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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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还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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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于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事项,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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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对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实施管理,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具体负

责会议筹备文件的准备、参会人员的通知、资料的传递、会议安排、

会议记录等事项,并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议案的合规性进行书面审

核。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

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

会议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须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电报或其他方式进行。正常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日 10 天前发出,临

时会议应在召开日 3 个工作日前发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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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

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

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

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

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

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

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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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

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

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

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

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

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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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

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

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

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

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

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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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

名董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

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先审核,提出意

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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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四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

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经理

及其他高管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

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定之

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

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

议记录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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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

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

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

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除非为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及审议过程,更不得以此谋取

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

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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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名称排序按“第×届董事会第×次会

议”表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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