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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弘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1-03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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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四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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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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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
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
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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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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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
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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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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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该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已经按照第三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第三十八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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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及时
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
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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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
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
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
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将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3-5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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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
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
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价持续异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
主动与投资者或媒体进行沟通,并于下一交易日披露沟通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
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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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
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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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对于非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
办公室初审、组织编制,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
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被授权人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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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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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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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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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但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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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
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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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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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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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一百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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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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