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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弘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2-07-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弘电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15 日期间对澳弘电子 2021 年 1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 、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针对澳弘电子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
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将现场检查事
宜通知澳弘电子,并要求公司按照通知的内容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15 日,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根据
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检查
主要控股和参股公司、查阅公司账簿、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沟通交流形式,
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澳弘电子。
二 、 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的规定运
作,公司章程能够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能够得到执
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
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
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
理分工明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
    2、内部控制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
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
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
效执行。
    3、三会运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完整;会议记
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齐备,会议记录正常签署,会议文件由专人归
档保存;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股东都对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澳弘电子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公司公告,检查了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独立运作,具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设
施,不存在可能对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经过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核查公司账务情况,未发现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
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相关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
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文件,查阅了公司相关担保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访谈了相关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
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 2021 年一季报、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三季报和
2021 年年报,查阅 PCB 行业研究报告,了解行业情况变化,并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
产的 PCB 产品包括单面板、双面板和多层板等,主要应用于家电、电源、能源、
工业控制、通信和汽车电子等领域。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逐步投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
理,确保募投项目的效益能够实现。同时,已提请公司关注相关经营风险,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较为稳定的经营状况。


四、 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 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
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 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根据现场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
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事项。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