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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弘电子:澳弘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8-23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3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弘电子”),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 12,0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3,471,270.18 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签
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海弘电子与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发生的授信业
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
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2022 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本次担保概况
    1、担保方: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3、担保方持股比例:100%
    4、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49.29%
    5、截止目前公司对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余额:133,471,270.18 元
    6、本次担保金额:12,000 万元
    7、是否关联担保:否
    8、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签署后,因尚未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导致公司
承担的担保义务增加,因此公司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
133,471,270.18 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830,000,000.00 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 16 号
    主要办公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 万元
    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
(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 年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 708,634,677.32 元,总营收为 508,250,449.63
元,总负债为 368,922,178.55 元,所有者权益为 339,712,498.77 元,净利润为
64,918,098.38 元。
    2022 年第一季度, 海弘电子总 资产为 708,278,665.42 元,总营收为
155,041,592.66 元 , 总 负 债 为 349,138,569.23 元 ,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59,140,096.19 元,净利润为 19,427,597.42 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海弘电子 100%股权。
    海弘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债权人同意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本担保书”)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方式。
    4、保证担保范围
    本担保书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原签有编号为
2021 年授字第 210602376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
分;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
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约金等,以及为债务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
形成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
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债务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
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债务人
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
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
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债权人应债务人要
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
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
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务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债权人
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
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
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6、担保书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
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7、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
    (2)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
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
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
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
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3,471,270.18 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33%。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