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弘电子: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12-07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
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品种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
等或上述品种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
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衍生
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
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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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
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
如下: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经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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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 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
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 法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 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四) 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
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
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
本的签署流程。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
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
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本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包
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及时向证券部报备,证券部负责审核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每年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和盈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
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金融衍生交易。如确实
需要交易保证金的,财务部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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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所
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
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指引,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
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
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五)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六) 存在违规操作;
(七) 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八) 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
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汇
报,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
对措施,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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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
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
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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