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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德股份:联德股份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28  

                        证券代码:605060         证券简称:联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50 号)文核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德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6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5.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5,4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45,070,000 元以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
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29,100,455.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61,229,544.4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对联德股份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7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规定并经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浙江明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明德”)
及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弘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
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人                             银行账号          对应的募投项目/用途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万元)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                          高精度机械零部件生产
浙江明德                        3301040160017853659                             115.91
           公司西湖支行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年新增 34,800 套高精度
海宁弘德                          571915823810602                                300
           公司杭州九堡支行                           机械零部件技改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明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7853659,截止 2021 年 5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15.91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精度机械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孙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
      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5823810602,截止 2021 年 5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3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年新增 34,800 套高精度机械零部件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孙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
    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