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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正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08  

						 股票简称:天正电气               股票代码:605066         编号:2020-007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2 号),为规范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券商、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智能型低压电器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实施主
 体为子公司浙江天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智能”),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天正智能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天正智能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
 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此次开立的相关专户情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账户名             开户银行                                   用途
                                            (万元)
浙江天正智能电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智能型低压电器产
                                             10,00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品扩产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天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浙江天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智能型低压电器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天正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3282229200888851
   银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翔来新区翔金大厦C 楼
   专户开户银行乐清柳市支行系丙方下属支行,由丙方直接管理。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待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
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华忠、刘进华、丁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
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乙方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向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 乙 、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双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