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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正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1-1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
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
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21年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年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3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7元/股。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桦、李长宝、郑晶晶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