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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正电气: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24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4,115,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234,6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天乐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

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62782881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