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等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晶 晶 李 长 宝 王 桦